近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出“天价罚单”,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因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328.11万元,罚款6762.55万元。
中汇支付此次罚没合计8090.66万元,涉及金额可进入支付机构“天价罚单”前TOP5之列。借此,支付之家网统计了第三方支付行业近年来被开出的系列“天价罚单”,高至30.62亿元,低至1004万元,以供参考。
文中所指“天价罚单”是指千万级(是指单位处罚金额>1000万元)以上罚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出(不含外管局、金管局),共涉及25家支付机构28张罚单。1000万仅仅是选取的一个数值为了方便统计。
处罚金额: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091.414113万元,罚款223115.389033万元。处罚事项:1.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违反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规定;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6.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7.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处罚金额: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091.414113万元,罚款223115.389033万元。处罚事项:1.违反机构管理规定;2.违反商户管理规定;3.违反清算管理规定;4.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5.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7.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10.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11.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9.097471万元,并处罚款6,588.694167万元,罚没合计11,597.791638万元。处罚事项:(1)擅自中止支付业务;(2)挪用备付金;(3)变相出借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资质;(4)未按规定开展备付金集中交存;(5)未按规定设置特约商户银行结算账户;(6)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存在资料不实商户;(7)未及时发现处置特约商户转接支付接口的情况;(8)为非法集资平台直接提供支付结算服务;(9)违反T+0资金结算服务管理规定;(10)未对购买预付卡的客户进行有效身份识别,存在购卡人以商银信公司员工名义批量购买预付卡的情况;(11)预付卡核心系统信息采集不全面;(12)预付卡业务未按规定管理客户备付金;(13)未按规定保存预付卡业务商户资料;(14)未按规定结算商户资金;(15)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未按规定管理特约商户资料,存在没有商户入网资料及合作协议的问题;(16)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未按规定管理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商户资料信息。处罚金额: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8.11万元,罚款6762.55万元。处罚事项:1.未按规定办理特约商户资金结算;2.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3.未按规定设置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02万元,并处人民币6710.02万元罚款。处罚事项: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3.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5.条码支付业务风控制度不健全;6.未按规定办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7.未按规定存放客户备付金;8.未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发送交易信息,且未落实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及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规定;9.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 T+0 资金结算服务;10.未按规定开展收单交易风险监测;11.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12.未备案先展业。处罚金额: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724832万元,罚款6516万元处罚事项:1.违反商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违反条码支付业务管理规定;4.违反机构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7.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8.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9.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定。处罚金额:处以罚款26,537,022.20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总裁李晓峰、厦门分公司总经理方一兴、江苏分公司总经理万虹、陕西分公司总经理王国院、河南分公司总经理郑旭辉、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彭洪生给予警告,并各处5万元罚款。处罚金额: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92.707153万元,并处罚款3396.618425万元,罚没合计6489.325578万元。处罚事项:1.未落实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相关要求;2.未落实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3.未落实商户结算管理要求;4.未落实外包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事项:1.超出核准业务范围;2.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4.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5.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86,811.16元,并处罚款49,707,245.21元,合计罚没金额59,394,056.37元。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处罚金额: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约1059.22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约4236.9万元。
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176,051.47元,并处罚款22,296,051.47元,合计处罚金额44,472,102.94元。处罚事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4,174.55元,并处罚款24,900,872.75元,合计罚没25,825,047.3元。处罚金额: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07.9万元,并处罚款1453.48万元,罚没合计金额2561.38万元。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83,465.89元,并处以罚款18,049,804.49元,合计罚没金额24,733,270.38元。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79,185.64元,并处罚款12,169,185.64元,合计处罚金额24,248,371.28元。处罚事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金额: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60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39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等规定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550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95万元。合计罚款94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等规定,对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9.636819万元,并处罚款980.636819万元,罚没合计1380.273638万元。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金额:给予该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341,395.79 元,并处罚款13,136,057.80元,罚没合计金额22,477,453.59元。处罚事项: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处罚事项:1.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处罚金额: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1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27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对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6.934322万元,并处罚款911.827972万元,罚没合计1518.762294万元。处罚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金额: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1.53万元,并处罚款1195.06万元,罚没合计1,526.59万元。处罚事项:1.商户结算账户设置不规范;2.未按规定审核、管理特约商户档案资料,未及时更新商户信息;3.未建立落实商户培训制度;4.未按规定落实商户巡检义务;5.未能有效落实特约商户管理责任,未能有效发现客户异常情况;6.将外包商作为特约商户并受理其发起的银行卡交易;7.支付交易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的要求;8.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为非法交易直接提供支付结算服务;9.未规范建立代收业务制度;10.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1.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处罚金额: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8.8万元,并处罚款1234.8万元,罚没合计1,453.6万元。处罚事项:(1)未按规定建立、落实预付卡业务相关制度;(2)未按规定落实商户巡检义务;(3)未按规定管理特约商户资料;(4)网络支付业务中,未及时发现处置特约商户转接支付接口的情况;(5)未按规定进行资金结算管理;(6)未按规定开展条码支付业务;(7)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9)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处罚金额:没收违法所得3,033,755.34元,并处以罚款11,101,266.02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玉明、湖北分公司总经理陈惠民、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张庆秋、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王维萍、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方波给予警告,并各处5万元罚款。处罚金额: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1406万元罚款。处罚事项:1.违反商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事项:1. 上传交易信息错误,未落实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要求;2. 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实名制审核要求,未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证件;3. 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实名制要求,未按规定开展法人开户意愿核实工作;4. 未按规定留存入网资料;5. 违规设置收单结算账户;6. 服务协议制定不规范;7. 违规进行非同名账户资金划转;8. 为金融企业或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开立支付账户;9. 未将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进行备案;10.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11.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其提供服务;12. 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13.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14. 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15. 未按规定使用格式合同;16. 未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其自身权益有重大关系的重要内容;17.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处罚金额:处以罚款人民币1,004万元,责令限期改正。处罚事项:(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3)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4)与身份不明客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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